內蒙古自治區(qū)高級人民法院消息 2026年3月23日,內蒙古自治區(qū)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電力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、副總經理白鳳英受賄一案,對被告人白鳳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;對查扣在案的被告人白鳳英全部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,依法追繳,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:被告人白鳳英利用擔任錫林郭勒電業(yè)局黨委書記、副局長,黨委副書記、局長,內蒙古電力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、黨委組織部副部長,總經理助理,總經理助理兼改革辦主任,黨委委員、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項目、結算工程款、職工入職、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,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萬余元。
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白鳳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應依法懲處。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,具有認罪認罰,全額退贓,違法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以及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,構成立功表現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(jié)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據悉,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前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。庭審中,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,被告人白鳳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,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(fā)表了意見,白鳳英進行了最后陳述,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。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和相關單位50余人旁聽了庭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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